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申请岗(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且符合原准驾车型的允许准驾的年龄条件。

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

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