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