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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 第四十条 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2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3年…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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