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类别,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 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略) 2. 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略) 3. 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略) 相关版本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