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