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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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