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