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