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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 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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