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