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