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七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