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