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