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