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类别,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