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