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类别,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