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厂区平面图;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厂区平面图;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