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厂区平面图;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