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