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

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