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