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