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