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