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