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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效力 现行有效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5月3日交存加入书1992年1月1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本公约缔约国,希望创立适当方法,以确保须予送达到国外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在足够的时间内为收件人所知悉,希望通过简化并加快有关程序,改进为此目的而进行相互司法协… 第一条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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