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如本公约当事国亦为1905年7月17日和1954年3月1日订于海牙的两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或其中之一的缔约国,则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之间取代上述两公约第一条至第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