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

在文书的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本公约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