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

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

在拒绝执行的情况下,中央机关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拒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