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自缔约一国的司法文书的送达不应产生因文书发往国提供服务所引起的税款或费用的支付或补偿。

申请者应支付或补偿下列情况产生的费用:

有司法助理人员或依送达目的地国法律主管人员的参与;

特定送达方法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