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更多缔约国达成协议,允许采用上述各条所规定的递送途径以外的途径,特别是通过其各自机关直接联系的途径,以便送达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