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
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
文书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
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
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本公约不妨碍:
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
文书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
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