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此外,每一缔约国有权利用领事途径将文书送交另一缔约国为此目的指定的机关,以便送达。

如有特别情况需要,每一缔约国可为同一目的使用外交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