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八条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司法文书 第八条 每一缔约国均有权直接通过其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身在国外的人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但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措施。 任何国家均可声明其对在其境内进行此种送达的异议,除非该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