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更多的缔约国达成协议,以免除下列规定的适用: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须予递送的文书必须一式两份的要求;

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七条关于文字的要求;

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