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第三份批准书交存后的第六十天起生效。 对于此后批准本公约的签署国,本公约自其交存批准书后的第六十天起对其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