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本公约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效后,任何未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如该加入书交存前已批准本公约的国家在荷兰外交部将这一加入行为通知该国之日后六个月期间内并未通知荷兰外交部表示异议,则本公约对该加入国生效。
如未提出任何异议,则本公约自前款所指的最后期间届满后下个月的第一天起对该加入国生效。
在本公约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效后,任何未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如该加入书交存前已批准本公约的国家在荷兰外交部将这一加入行为通知该国之日后六个月期间内并未通知荷兰外交部表示异议,则本公约对该加入国生效。
如未提出任何异议,则本公约自前款所指的最后期间届满后下个月的第一天起对该加入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