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效之日起五年有效,即使对后来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亦如此。

如未经通知退出,本公约应每五年自动展期一次。

任何退出通知均须在五年期满的至少六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

这类退出通知可仅限于适用本公约的某些领土。

此项退出通知只对通知退出的国家有效。本公约对其它缔约国应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