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每一缔约国除指定中央机关外,还可指定其它机关,并应确定这些机关的主管范围。 但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者均有权将请求书直接送交中央机关。 联邦制国家有权指定一个以上的中央机关。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