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根据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接收来自其它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转递。

每一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中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