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文书发出国法律有权主管的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应将符合本公约所附范本的请求书送交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无须认证或其它类似手续。

请求书应附有须予送达的文书或其副本。请求书和文书均须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