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十七条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十七条 缔约一国的机关和司法助理人员发出的司法外文书可依本公约的方法并按照本公约各条规定递送到缔约另一国,以便送达。 第二章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