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第四十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8月2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