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