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