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