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