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