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