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