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